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后公开 返回首页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4ZL1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三委春城路金达一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5MA7DHQDM8N

经营者陶云琴

注册日期:202112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1日,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丰华男袜(规格型号26-28cm)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后经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丰华男袜(规格型号26-28cm)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销售的丰华男袜产品的生产厂家中山丰华袜厂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请复检。2023年11月10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下达编号吉省抽异[2023]2023090042号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处理意见。

202414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TTTS-CC23064-098号检验报告及编号吉省抽异[2023]2023090042号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确认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上述不合格产品是当事人所销售的。

经查:于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抽取的丰华男袜(样品名称:丰华男袜;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6-28cm;生产厂家:中山丰华袜厂有限公司;厂家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为当事人所销售,该批商品当事人总计购进24双,销售18双(含样品10双),6双(备样)依法送至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进货价7元/双,销售价8元/双,货值金额为192(24X8)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为18[(8-7)X18]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的编号为(2023)省监抽字第230815030001号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份,证明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销售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

证据二、202391日在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一份(编号:2023090042),证明抽查检验的丰华男袜(规格型号26-28cm)是在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抽取的。

证据三、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3064-098及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自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抽检的丰华男袜(规格型号26-28cm)为不合格产品且当事人已接收到检验报告。

证据四、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书复印件、复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出具的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编号:吉省抽异[2023]2023090042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自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抽检的丰华男袜(规格型号26-28cm)产品,由产品生产厂家中山丰华袜厂有限公司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请复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做出“维持原结论”的处理意见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经营者陶云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陶云琴身份信息等自然情况

证据七、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提供的进货发票一份,证明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销售丰华男袜(规格型号26-28cm)产品进货数量及价格。

证据八、2024年1月4日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开展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024年1月5日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经营者陶云琴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陶子优品意芬内衣的违法事实。

证据、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份,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告〔2024ZL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86“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共计24双,货值金额为192(24X8)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为18[(8-7)X18]元,违法程度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192.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综合科(财务)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3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