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处罚〔2023〕ZL3号
当事人: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白山市江源区麗江家园38号211门市360号孵化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BQ13KL3W
经营者:徐妍
成立日期:2022年5月3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产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地板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渔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销售;灯具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玩具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园艺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4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系统派发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22023062700000505),固证文书载明,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销售的“史努比(SNOOPY)儿童春季新款连帽卫衣男童童装子母印花帽衫春季新款中大童上衣3C帽衫灰白色标牌码130参考身高130cm”儿童卫衣产品,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婴幼儿及7岁(130CM)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违法行为。
2023年7月6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系统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22023062700000505),当事人确认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是其公司经营的网店,并对固证文书(编号:222023062700000505)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固证的程序、方法无异议,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经查: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于京东平台经营名为“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网店,主要从事服装类产品网络销售业务。2023年4月,当事人于“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上架销售“史努比(SNOOPY)儿童春季新款连帽卫衣男童童装子母印花帽衫春季新款中大童上衣3C帽衫灰白色标牌码130参考身高130cm”儿童卫衣产品,该儿童卫衣产品“颈部存在绳带且产品属性标称尺码含130CM以下”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婴幼儿及7岁(130CM)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要求,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
当事人经营的网店采取“无货源一件代发”电商运营模式,网络销售的“史努比(SNOOPY)儿童春季新款连帽卫衣男童童装子母印花帽衫春季新款中大童上衣3C帽衫灰白色标牌码130参考身高130cm”产品,总计销售4件,进货价59元/件,销售价79元/件,货值金额为316元(79X4),获取的违法所得为80元[(79-59)X4]。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系统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22023062700000505)一份,证明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于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销售的“史努比(SNOOPY)儿童春季新款连帽卫衣男童童装子母印花帽衫春季新款中大童上衣3C帽衫灰白色标牌码130参考身高130cm”儿童卫衣产品,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证据二、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三、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一份,证明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是当事人经营的网店;
证据四、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徐妍身份信息等自然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妍委托孙傲,全权办理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一案;
证据六、2023年7月6日,依法对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2023年7月7日,依法对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妍委托孙傲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后台销售数据一份,证明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于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销售“史努比(SNOOPY)儿童春季新款连帽卫衣男童童装子母印花帽衫春季新款中大童上衣3C帽衫灰白色标牌码130参考身高130cm”儿童卫衣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
证据九、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进销存明细一份,证明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于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销售“史努比(SNOOPY)儿童春季新款连帽卫衣男童童装子母印花帽衫春季新款中大童上衣3C帽衫灰白色标牌码130参考身高130cm”儿童卫衣产品的进货价格;
证据十、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吉林陆凌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已于京东平台“SNOOPY陆凌(吉林)专卖店”下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链接;
证据十一、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三份,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字〔2023〕ZL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86“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销售的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共计4件,货值金额316元(79X4),获取的违法所得为80元[(79-59)X4],违法程度较轻,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316.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综合科(财务)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