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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7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源市监处罚2022SG3

 

当事人:吉林泗水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麗江嘉园38号211门市307号孵化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7MHRJJ2C

经营者:董广

注册日期:2022年04月18日

经营范围: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地板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渔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销售;灯具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玩具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园艺产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7月26日,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浙江),监测出吉林泗水贸易有限公司的网店,在其京东商城的店铺泗水本地生活专营店”中,2款毛绒玩具在商品详情页及商品标题中使用亚运会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特殊标志的形象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将该商品下架,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经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的店铺泗水本地生活专营店”中,销售2款毛绒玩具商品名称·运·会吉祥物毛绒玩具创意公仔玩偶套装杭州儿童礼物 莲莲 28cm)、(商品名称:·运·会吉祥物毛绒玩具创意公仔玩偶套装杭州儿童礼物 莲莲 30cm在商品详情页及商品标题中使用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吉祥物”莲莲的形象。当事人在京东店铺上架商品,由厂家直接发货,经营场所没有实物商品,属于线上代理销售,本案涉及的商品,在没有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授权许可的情况,擅自上架销售

当事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人立即停止**行为,没收**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的规定,构成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电子数据固证文书两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了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孙傲为吉林泗水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是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的店铺泗水本地生活专营店”中,擅自销售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保护标志“”莲莲毛绒玩具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2022年第19届杭州亚运会特殊标志授权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后台截图一份,证明该产品无销量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董广、委托人孙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八、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2年8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源市监罚告〔2022〕SG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人立即停止**行为,没收**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执行。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该网店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商标**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

   号:4090100644635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