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1〕ZD 6号
当事人:魏建莉
性别:女
身份证号:220625********2446
联系电话:188****8187
经营场所:石人镇沿江小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至2021年11月初期间无证无照开办课后补习班半个月,未产生利润,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金。该单位营业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涉嫌构成无证无照开办课后补习班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开办课后补习班。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课后补习班时间、违法所得等事实。
证据三、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魏建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1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魏建莉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源市监听告字〔2021〕ZD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至2021年11月初期间无证无照开办课后补习班,从事开办课后补习班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开办课后补习班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开办课后补习班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适用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1)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2)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才开办补习班经营活动,经营时间较短,未产生利润,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户 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开 户 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
帐 号:4090100644635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或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