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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25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1ZL1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育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625L70022881L

经营者杜云平

注册日期:2008年3月27日

经营范围:五金建材、日杂(不含烟花爆竹)零售

经白山市局委托,2021年8月3日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王书军、王宏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育林街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样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商标:鑫小猫线缆;生产厂家: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ZR-BV 2.5mm2进行抽样检查,后经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测,其中一项指标“20℃时导体直流电阻”不符合《白山市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该款商品被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0211019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ZHSCBS21037号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并明确提出不申请复检。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是当事人所销售的。

经查:于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抽取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样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缆;商标:鑫小猫线缆;生产厂家:小猫线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ZR-BV 2.5mm2)为当事人所销售,该批商品当事人总计购进4捆,销售4捆,进货价220元/捆,销售价230元/捆,货值金额为880(220*4)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为40(10*4)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83日在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一份(编号:ZHSCBS21037),证明抽查检验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是在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抽取的。

证据二、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HSCBS21037)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自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抽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为不合格产品且当事人已接收到检验报告。

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经营者杜云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杜云平身份信息等自然情况

证据、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开展检查以及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对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进行检验的相关情况

证据、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进货发票一份,证明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本次抽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进进货情况及价格。

证据、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经营者杜云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白山市江源区盛达五金建材日杂商店的违法事实。

证据、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四份,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11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源市监行处告字〔2021ZL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94.1“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2)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超标轻微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共计4捆,货值金额880(220*4)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为40(10*4)元。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880元,依法上缴国库。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户 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

   号:4090100644635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或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1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