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1〕ZD1号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聚源家庭农场
经营者:刘希民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新开村二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25MA14BK752H
经营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5年10月28日
经营范围:玉米种植 养殖(鸡 牛)养殖销售 冷库储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5月27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聚源家庭农场无证从事食品加工。2021年5月28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鞠岩、贾海涛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聚源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并依法对调查取证。
经查:该单位于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未取得《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一个月余,未产生利润、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金,。该单位从事无证食品加工活动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但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所得金额及违法时间等违法事实。
证据三、案件调查相关图片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过程及获得相关证据的情况。
证据四、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聚源家庭农场经营者刘希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1年6月22日对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聚源家庭农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源市监听告字〔2021〕ZD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市场外开办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的,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持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小作坊许可,持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本局依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未取得《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未产生利润、未建立账目、未缴纳过税金。鉴于该单位从事无证食品加工活动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因已加工预包装食品数量较大,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物品,但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 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鞠岩 联系电话:0439-3727035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