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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市监行处字〔2020JL1

 

当事人: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51257019272

营业场所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

法定代表人黄金贵  

身份证号:220603********1514

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应自来水、污水管道安装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31日,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彭万琢、张海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于江源区综合开发楼安装使用的水表表体未张贴计量强制检定合格标志,该水表为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远传水表。

2020年4月1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彭万琢、张海军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为江源区综合开发楼安装的辽宁思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CW-W470型号远传水表在安装使用前未经计量强制检定。

2020年4月7日,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彭万琢、张海军依法向白山市江源区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贵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承认江源区综合开发楼安装的52台远传水表在安装使用之前未进行计量强制检定,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初江源区综合开发楼自来水二次供水改造过程中,向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置一批CW-W470型号远传水表。该批次远传水表全部安装于江源区综合开发楼,总计52台,于2015年末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安装使用前,当事人未将52台水表送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计量强制检定,致使52台水表在未经计量强制检定合格的情况下便进行安装、使用。

当事人违反了《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含电信企业程控交换机中计时计费系统)、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气)机、衡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流)量表(均含其所配置的计量软件),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的规定,构成了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在江源区综合开发楼水表箱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江源区综合开发楼安装的远传水表表体无计量检定合格标志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金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金贵姓名、年龄、住址、民族等基本信息。

证据四: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金贵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2015年江源区综合开发楼安装使用的52台远传水表未经计量强制检定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民用三表汇总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于江源区综合开发楼安装使用52台辽宁思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远传水表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205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源市监行处告字〔2020JL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根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含电信企业程控交换机中计时计费系统)、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气)机、衡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流)量表(均含其所配置的计量软件),安装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二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共计52台,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104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没款。

    名:白山市江源区非税入汇缴结算专户

行:吉林银行白山江源支行

   号:4090100644635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或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视为放弃此权利。  

 

白山市江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5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