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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单位:(公章)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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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首违不罚的依据 |
1 |
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2 |
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3 |
未按规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类活动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4 |
未按规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类活动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5 |
未按规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类活动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15日内,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6 |
未按规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类活动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7 |
未按规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类活动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8 |
未按规定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类活动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其他地区办理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未按规定在本地办理备案,开展业务但情节轻微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9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损害劳动者利益,与劳动者达成和解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0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1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2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3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4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未对劳动者本人造成实际影响,取得劳动者本人谅解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5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6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未对被派遣者造成损害,没有连带赔偿责任,取得被派遣者谅解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7 |
对违反劳动用工关系进行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情节轻微,劳动者本人没有异议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8 |
对未经许可、未按规定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类活动的行政处罚 |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