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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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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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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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 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1 |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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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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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即办件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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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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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吉侨字〔200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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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退休华侨 |
即办件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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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事业单位人员跨区域调转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白山市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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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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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即办件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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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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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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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其他 |
3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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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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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第四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修改)第86、8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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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3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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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伤保险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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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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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其他 |
6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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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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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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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1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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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年度考核、开除处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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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2012〕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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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1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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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申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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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2012]117号)第四章 申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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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个人、企业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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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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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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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1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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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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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2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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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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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3 |
对用人单位违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2修订,2012年12月28日公布)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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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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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4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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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第三十条 |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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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5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一百零一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第三十条 |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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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6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九十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 )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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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7 |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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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公布 )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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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8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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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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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1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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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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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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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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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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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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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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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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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3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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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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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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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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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5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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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1月7日公布)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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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6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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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7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于2010年10月28日予公布)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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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8 |
对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于2010年10月28日予公布)第八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公布) 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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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29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八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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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0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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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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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1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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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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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2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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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发布)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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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3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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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2月9日公布)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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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4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未成年人及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九十四条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公布)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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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5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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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0月1日颁布)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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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6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公布 )第九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公布 )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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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7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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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公布)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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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8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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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公布)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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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3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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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9月18日公布)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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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0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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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9年7月31日公布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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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自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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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9年7月31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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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自2007年8月30日现予公布)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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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2009年7月31日公布)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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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3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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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4 |
对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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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5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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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6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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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7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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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8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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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49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7年10月30日公布)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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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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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1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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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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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2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012修订,2012年12月28日公布)第九十二条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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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3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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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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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4 |
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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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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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5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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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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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6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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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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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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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8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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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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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59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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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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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60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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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03年2月19日公布,)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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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61 |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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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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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62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输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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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已于2005年6月2日公布)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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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63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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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已于2005年6月2日公布)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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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64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劳动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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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已于2005年6月2日公布)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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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6个月 |
不收费 |
受区人社局单位委托行使 |
65 |
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 |
行政确认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就业服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
1.关于印发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的通知(吉人社办字 [2017]80号)
2.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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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群众团体,其他 |
2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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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就业服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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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15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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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养老保险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就业服务局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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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12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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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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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21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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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核准及核发《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
行政许可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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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吉劳计字[1995]1号)第四项“ 地方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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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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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区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江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就业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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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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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0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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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邢仁帅 联系电话:3723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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