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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15     信息发布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盖章)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备注
1 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 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 劳务派遣情况 区人社局 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 工资支付情况 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 工资支付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5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 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情况 区人社局 用人单位 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7 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