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人社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江源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第七条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证书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二)传统媒体。利用区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通过区规划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江源区人社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局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综合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编制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规划监察大队负责编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规科负责公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劳动保障监察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处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劳动监察大队对抽查有问题的区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劳动保障监察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处室、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处室、单位收集整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后,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网站信息发布审查审批表》,由编研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局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同时向区政府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提供行政执法信息的处室或单位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