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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14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有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在全局执法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做到农业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农业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农业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农村局“三定”方案规定,编制、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并及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主体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应明确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流程时限、救济渠道等内容。将农业农村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包括农业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强化事中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省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依法应当出示有关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具,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权利义务。依照国家规定需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执行。政务(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强化事后公开。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自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完善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农业农村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农业农村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实际,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音像记录。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农业农村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负责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单位执法人员5%要求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目前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自觉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对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程序。农业农村局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送局法规科进行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法制审核。送审材料应提供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相关依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等。

  5.明确审核结论。局法规科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局法规科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局法规科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局法规科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农业农村局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快推进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要切实加强农业农村局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要充分利用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等执法信息化系统,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局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要加强指导和督促,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条件保障。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装备建设、罚没物品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执法证件人员从事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