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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19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民政局

附件三

 

 

 

 

 

 

 

 

 

 

 

 

 

 

江源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江源区民政局                                                              

 

填报时间:  2024  年  11  月 19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行政许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2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人或公民

30日

不收费

 

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5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慈善组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组织法人

10日

不收费

 

6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殡葬管理科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企业、个人

10日

不收费

 

7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行政许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区划地名科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人或组织

15日

不收费

 

8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省界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城界线标志物,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区划地名科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

3日

不收费

 

9

对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慈善组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

5日

不收费

 

1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骗取登记和业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1

对无合法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3

对社会团体骗取登记及未及时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4

对无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非法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5

对社会团体未规范开展各项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6

对违法慈善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公布)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7

对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违法行为或情形的处罚(处理)

行政处罚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慈善组织科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9号)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8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组织法人

1日

不收费

 

19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儿童福利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个人

60日

不收费

 

20

对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的审批及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备案

行政确认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企业

5日

不收费

 

21

孤儿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乡级

江源区民政局

儿童福利科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吉民发【2019】42(一)孤儿
父母双方均死亡或失踪;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二)其他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1.父母双方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如父母有一方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在发放对象范围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非法入境被遣送、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以上各类情形,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死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失踪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非法入境被遣送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三)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2018〕67)规定接收的对象。(四)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在校证明。

 

个人

30日

不收费

 

22

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区划地名科

 

 

 

 

《吉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11年9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第六条 依法勘定的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有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个人,企业,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其他

15日

不收费

 

23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慈善组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社会组织

10日

不收费

 

24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

 

 

 

个人

1日

不收费

 

25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乡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个人

30日

不收费

 

26

城乡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乡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个人

30日

不收费

 

27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乡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个人

30日

不收费

 

28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个人

15日

不收费

 

29

民办养老机构补贴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科

 

 

 

《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2〕65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一)养老服务建设补助。主要对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农村互助院)、社区老年食堂试点等新建改(扩)建项目、配套设施及智能化改造,给予适当补助;(二)养老服务运营补助。主要对已运营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适当运营补助;(三)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主要对已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责任险补助;
(四)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助。主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适当补助;(五)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助。主要对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老年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给予适当入住补助;(六)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助。主要对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居家失能老年人,给予适当护理补助;(七)巡访关爱服务补助。主要对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八)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养老服务补助项目。

 

企业

30日

不收费

 

30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个人

30日

不收费

 

31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乡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个人

30

不收费

 

3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个人

30

不收费

 

3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科

 

参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地可以确定统一的起始标准,也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避免标准过低、惠及程度过低的现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要实现城乡统筹、科学合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城乡标准。 (四)建立健全审核程序和办法。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统一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和办法,实现各工作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受理、审核、发放环节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限等要求,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负责相关工作环节的部门应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要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个人

30日

不收费

 

34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个人

1日

不收费

 

35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中心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个人

即办

不收费

 

36

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对象给付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儿童福利科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一) 基本生活保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1.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同且同步调整。对于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 补差发放, 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足额领取生活补贴。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可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 纳入孤儿保障范围。2.发放方式。县级民政部门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渠道, 统筹发放。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 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 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 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 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 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3.资金保障(1) 中央财政比照孤儿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 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不足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照现行孤儿养育标准确定的分担方式进行安。(2)不在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生活补贴所需资金, 按照现行孤儿养育标准确定的分担方式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负担。其中,中央补助资金部分由省财政通过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安排。(3)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个人

30日

不收费

 

37

孤儿保障对象给付

行政给付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儿童福利科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2】53号(一)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35元。(二)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35元。

 

个人

30日

不收费

 

38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账户备案

行政备案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

1日

不收费

 

39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印章式样备案

行政备案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

1日

不收费

 

40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

行政备案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费

 

41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行政备案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社会组织

 

不收费

 

42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行政备案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主席令第43号)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社会组织

 

不收费

 

43

地名标志(楼、门牌号)设置

其他行政权利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区划地名科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十九条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个人,企业,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其他

30日

不收费

 

44

社会组织因登记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

其他行政权利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费

 

45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延期

其他行政权利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费

 

46

社会组织因登记证书逾期申请换发证书

其他行政权利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费

 

47

社会团体年检

其他行政权利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民社发〔1999〕7号" 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年检于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完成。凡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送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按要求自觉接受年检。

 

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费

 

48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其他行政权利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

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d当年的年检。

 

社会组织

20日

不收费

 

49

社会组织评估

其他行政权利

区级

江源区民政局

社会组织科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社会组织

30日

不收费

 

 

 

 

 

 

 

 

 

 

 

 

 

 

 

 

 

 

初审:鞠佳诺    复审:乔茹萍    终审:赵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