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林业局(检疫)涉企检查计划 |
发布时间:2025-07-14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林业局 |
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涉企检查计划 (2025年)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服务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 1.依法依规开展对涉林企业的检疫和防治检查工作。 2.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检疫、防治方面的问题隐患。 3.提升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 4.维护健康有序的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 检查主体 (一)实施单位:江源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二)责任领导:张广宇 江源区林业局三级主任科员,负责检查计划的审批、重大事项的协调与监督。 (三)检查人员: 佟金峰 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人 左巧媛 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职员 邵 萍 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职员 三、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林企业: 1.林木种苗(种子、苗木)繁育、经营单位。 2.木材及其制品加工、经营(含收购、销售、储运)企业。 3.林产品(竹木制品、人造板等)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4.花卉、盆景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疫对象相关)。 5.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工程建设单位(如高速、高铁建设单位)。 四、检查事项与依据 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不足0.5亩的; 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面积不足一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0.5亩以上不足一亩的; 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面积一亩以上不足五亩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面积一亩以上的; 2.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造林,面积五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损失及时赔偿。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但未引起疫情扩散,并主动纠正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引起疫情扩散的或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面积不足三十亩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面积三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面积一百亩以上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面积不足0.5亩的; 2.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造林,面积不足一亩的。 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 1.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面积0.5亩以上不足一亩的; 2.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造林,面积一亩以上不足五亩的。 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面积一亩以上的; 2.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造林,面积五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常规检查:一般企业,每年同一检查事项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综合检查可覆盖多个事项。 (二)重点监管对象: 1.新设立或首次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第一年可适当增加指导性检查(非处罚性)。 2.上年度检查发现严重问题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可提高检查频次,但同一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年。 3.位于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发生区的核心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适当增加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年(含专项检查)。 4.涉及高风险检疫物品(如松木及其制品)频繁调运的企业:根据调运频次和风险,动态调整,原则上同一检疫事项检查不超过3次/年。 (三)专项检查:根据国家或省级统一部署、突发疫情、特定风险等开展的专项检查,不受常规频次限制,但需明确依据和时限。 六、 检查标准 1.严格依据本计划“第四项 检查事项与依据”列明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查判定。 2.程序规范:检查前原则上应告知(涉密、突击检查等特殊情况除外),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检查过程全程记录(文字、音像)。 3.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应客观、真实、充分,与检查事项相关。 4.定性准确:对发现的问题,准确引用法律依据进行定性。 5.处置适当: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等,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吊销证件等),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技术性标准:检疫检查:依据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检疫技术标准、鉴定方法、处理规程等。 7.防治检查:依据相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规程、防治效果评价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 8.台账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台账内容、格式、保存期限的要求。 9.服务质量标准:文明执法,耐心解答企业疑问,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七、 检查计划安排 (一)时间范围: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 (二)计划制定方式:主要采用“双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匹配检查人员。结合重点监管、专项任务、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确定部分检查对象。 (三)计划内容: 1.第一周:重点开展种苗生产经营单位春季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查。 2.第二周:实施“双随机”抽查(覆盖检疫登记、调运检疫、台账等)。 3.第三周:开展松树及其制品加工、经营企业检疫检查。 4.第四周:造林绿化工程用苗检疫复检。 (四)检查数量:计划对全区23家苗圃、19家涉林生产企业(加工厂)、3处高铁、2处高速,“双随机”抽查24家次。 八、 检查文书 检查过程中应规范使用以下主要执法文书: 1.《行政检查通知书》:(适用于计划内检查,提前通知企业检查时间、事项、依据及需准备材料)。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客观、全面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过程、发现的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当事人陈述等。检查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询问笔录》:对相关人员就检查事项进行询问时制作。 4.《检疫处理通知单》:对检查中发现的疫虫疫病,依法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时使用。需明确问题、依据、整改要求、时限。 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需要立案调查或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使用。 6.《送达回执》:证明相关文书已依法送达企业。 7.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作为笔录的补充和证明。 九、 工作要求 1.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文书,确保检查行为合法有效。 2.廉洁自律: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企业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 3.服务指导: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在检查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提升防控能力。 4.风险防控:检查过程中注意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涉及疫情或危险情况,按预案处置。 5.信息公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将检查计划、抽查结果、处理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6.档案管理:检查结束后,及时整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证据、文书等材料,一案一卷,规范归档。 7.沟通协调:加强与局内其他部门、上级检疫机构以及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十、备注 本计划解释权归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2025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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