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草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江源区)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
检查形式 |
实施层级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1 |
林草部门管理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 |
1.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繁育档案;
2.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档案齐全;场所具有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 |
2 |
林草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 |
1.移植、补植情况是否符合采集(补植)方案要求。2.档案、资料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符合方案要求、档案齐全;移植补植成活率第一年保存率95%以上,第二年保存率90%,第三年验收合格后85%以上移交乡镇林场 |
3 |
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 |
对企业使用草地事项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有无未批先占, 少批多占等情况 |
临时占用草原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有无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情况 |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有无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情况 |
4 |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工程性质、规模、地点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十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5日施行)第十一条。 |
5 |
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 |
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 |
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准备、预警响应、宣传教育、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培训演练、联防联控,规章制度、涉火审批等。 |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健全,各类档案齐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扑火机具装备完好。 |
6 |
种苗市场监管 |
林草种苗质量抽检 |
现场检查 |
县 |
种子质量情况;苗木质量情况;作业设计是否对种苗品质有明确要求,种苗品质是否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六条。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齐全。林木种苗来源合法。许可制度健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查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2.生产销售种子的加工、分级、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带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与销售的种子相符;3.假、劣质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三条。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合规。档案、制度齐全、林木种苗来源合法 |
7 |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监督检查 |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 |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完成了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等工作内容。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25年1月3日)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8 |
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等情况的检查 |
营造林项目质量评价 |
现场检查 |
县 |
对营造林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林木采伐情况检查 |
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2.林木采伐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检查 |
1.建设项目是否超范围、超面积使用林地;2.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是否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临时使用林地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 |
9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管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 |
1.查验《植物检疫证书》;2.实施现场检疫、复检; 3.进行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1年7月30日通过)第四十七条。复核证书合理合法,检疫、复检货品携带的检疫性病虫害,需要采取封锁扑灭的出具处理方案 |
10 |
植物新品种的监督检查 |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现场检查 |
县 |
1.对各类种苗、花卉博览会、交易会、大型专业市场进行检查。2.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抽查。3.对电子商务平台等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授权许可合规合法。生产经营档案齐全,具备合法资质。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合规。 |
11 |
林草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林草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 |
现场检查 |
县 |
1.对林草科研单位、种苗生产单位及相关主体开展的林草转基因活动进行检查。2.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履行林木转基因审批手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林草转基因活动。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林草经营单位档案、制度齐全,转基因种苗来源安全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