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受委托组织名称 |
委托依据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委托期限 |
是否公示 |
公示平台
及网址 |
1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木材检查站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1、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违法运输木材的案件;
2、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制品违法运输行为检查;
3、森林植物(含木材、苗木、种子等)运输证件检查、木材、种苗运输行为检查;
4、调运检疫证件检查;
5、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案件。
6、本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
2024年1月1日起至
2024年12月31日止 |
是 |
http://jy.cbs.gov.cn/ztzl/xzfxxgs/xzzfbm/lyj/sqgk13/202411/t20241120_828749.html |
2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国有林总场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案件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木蓄积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0株的案件;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木蓄积不足2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00株的案件;
3、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或者非法经营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4、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种不足两株的案件。
二、非法破坏林地的处罚案件
1、擅自开垦林地面积在10亩以内的案件;
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0亩以内的案件。
三、其他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案件
本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
2024年1月1日起至
2024年12月31日止 |
是 |
http://jy.cbs.gov.cn/ztzl/xzfxxgs/xzzfbm/lyj/sqgk13/202411/t20241120_828749.html |
3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1、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的;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的;
2、违反规定,使用人对废弃的松木制品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随意弃置的;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和造林的;
3、违反规定,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
4、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5、未依照条例规定调(承)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未按条例规定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进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6、未按条例规定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在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期间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
7、违反规定,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造林、绿化苗木的;
9、违反规定,引起灾(疫)情扩散的。
10、本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2024年1月1日起至
2024年12月31日止 |
是 |
http://jy.cbs.gov.cn/ztzl/xzfxxgs/xzzfbm/lyj/sqgk13/202411/t20241120_828749.html |
填表人: 韩柠泽 联系电话:3818866 |
注:1.委托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委托执法不能单纯依据《行政处罚法》,必须具备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依据,且具有明确的表述。 如:“《校外培训行 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条 实施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 政处罚。……”
2.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事项一般是指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权限一般是指委托执法的区域、范围、种类、幅度等。
3.委托期限:原则上委托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续,应于到期前1个月内,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示情况:应填写是否已公示,并注明公示平台名称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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