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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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 林罚决字[ 2025 ]第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高继贤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5年6月20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319550620321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九社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15日在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村四社(小地名:砬子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位置坐落在江源区2020年森林资源“一张图”76林班7小班内,经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地类为乔木林地,权属为集体,滥伐林木22株,根茎测量的总蓄积量2.411m³,根茎测量总出材量1.7732m³无林业采伐批复手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裁量适用说明:根据《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处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幼树不足二百株的可以处罚林木价值的三倍的罚款。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22株×3倍=6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杨树22株,测量根茎为18-22cm,出材量1.7732立方米×320元/立方米×3倍=1702.2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白山市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