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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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 林罚决字[ 2023 ]第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少春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5年11月18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319651****3014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小石人村五社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2年7月末在江源区大石人镇小石人村五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林地内黄菠萝滥伐,在江源区2020年森林资源“一张图”68林班00144小班内,林木权属为集体,地类为乔木林地。小地名:大架子山,使用自家手锯滥伐林木,共计3株.
根据江源区林业调查设计队对根茎的换算胸径为1株6公分、2株12公分,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对其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滥伐天然黄菠萝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吉林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