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4 ]第06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克贵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3年2月15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31953****321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孙家堡子街道明珠小区9号楼4单元402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5月在江源区砟子镇育林新村七社沙金沟无林业采伐手续滥伐林木。共滥伐人工落叶松204株人工杨树9株(出材量3.795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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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213株x3倍=639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人工落叶松:3.5458立方米×300元/立方米×3倍=3191.22元;
人工杨树:0.25立方米×300元/立方米×3倍=225元;
共计3191.22+255=3416.2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白山市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 7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