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4 ]第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范日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7年02月28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31957****283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镇小样桥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年3月在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镇小样桥村五社车房子沟(江源区2020年森林资源“一张图”20林班05小班、小地名:车房子沟)盗伐林木,根茎24cm、26cm共计榆木2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共2页 第2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2株×5倍=10株。
2.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0.2559立方米×653元/立方米×5倍=835.5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白山市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