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1 ]第 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刚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6.02.10
身份证号码 220604********00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临江市建国社区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18年度在江源区石人镇天桥村七社建设沟擅自开垦林地种植人参。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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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将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
2、处擅自开垦每平方米10元罚款:1930平方米×10元/每平方米 = 193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源区人民政府 或者 白山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