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1 ]第 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兰洪文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9年0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2********1533
工作单位 虹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头道阳岔铁矿责任有限公司分公司 现住址 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
被处罚单位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虹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头道阳岔铁矿责任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姜春龙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 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爱林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0年度-2021年度在江源区城墙街道爱林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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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将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罚款:1299平方米×10元/每平方米 = 1299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源区人民政府 或者 白山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1年6月10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