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 林罚决字[ 2024 ]第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于森贺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0年5月15日
身份证号码 220625********3017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浑江区西苑小区7号楼4单元201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河东北山南坡,位置坐落在江源区2021年森林资源“一张图”46林班01190小班内,权属为集体,地类为乔木林地,非法猎捕野兔三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之规定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
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于森贺处以2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白山市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共3页 第3页
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