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3 ]第1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宋林峰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6年7月9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3********2219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江源区江源街道大华村四社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4月在江源区江源街道大华村四社(位于大阳岔林场林相图西安坐标62林班68小班内,北京54坐标62林班45小班内)内滥伐林木。共挖掘人工红松幼树724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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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724株×3倍=217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724株×12元/株×3倍=2606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源区人民政府 或者 白山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