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3 ]第0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白山市康盛农牧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220605MA84YTRX1J
负责人 刘晓东 职务 经理
单位地址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八社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6月末,在石人镇后堡子村八社养牛场散放和牛,擅自毁坏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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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将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破坏林地每平方25元罚款:2292平方米×25元/平方米=573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源区人民政府 或者 白山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