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3 ]第6号
被处罚人姓名 蔡冬冬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7年11月26日
身份证号码 220622********101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吉林省靖宇县龙宇花园18号楼202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3年9月13日晚在江源区城墙街道七岔村(小地名:前山)无植物检疫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第二款: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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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源区人民政府 或者 白山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