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2页 第1页
江源 林罚决字[ 2023 ]第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玉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42年11月11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3********3111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一社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3年5月末在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滑石矿办公室房后西侧(小地名:老司头房后)修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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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内将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19元罚款:227平方米X19元/平方米=431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源区人民政府 或者 白山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