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 林罚决字[ 2021 ]第 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树生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9年08月08日
身份证号码 220621********053X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江源区砟子镇育林新村一社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1年03月17日在江源区砟子镇育林新村一社无林业采伐手续滥伐林木。共滥伐天然柞树柞树22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22株x3倍=6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15株×130元/株×3倍=5850元。
7株×60元/株×3倍=1260元。 共计:711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源区人民政府 或者 白山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源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