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1-09-10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林业局 |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源 林罚决字[ 2021 ]第 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孙江涛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2年05月24日 身份证号码 220603********2418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江源区砟子镇月牙泡街 被处罚单位名称 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0年07月30日在江源区石人镇后堡子村六社东山无林业采伐手续滥伐林木。共滥伐落叶松10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林业行政处罚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实测林相图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第三十二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10株x3倍= 30株; 2.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出材量= 1.0466立方米x620元/立方米x 3倍=1946.6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江源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 409010064463501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或者白山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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