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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1-09-08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交通运输局审批科

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 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4 月22 日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5、《路政管理规定》(部令 2016 年第 81 号修改)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 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 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6、《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部令 2019 年第 9 号)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部令 2016 年第 62 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8、《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部令 2018 年第 4 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9、《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部令 2015 年第 22 号)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 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 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部令 2019 年第 18 号修改)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令 2019 年第 20 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1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 年 6 月 21 日修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部令 2016 年第 51 号修改)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1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部令 2019 年第 19 号修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1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令 2019 年第 17 号修改)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 货运站管理工作。 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部令 2020 年第 17 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部令 2019 年第 42 号修改)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部令 2019 年第 29 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部令 2016 年第 71 号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 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9、《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部令 2016 年第 70 号修改)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20、《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部令 2017 年第 5 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2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部令 2016 年第 64 号修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2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修改)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2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部令 2016 年第 63 号修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2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5、《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部令 2016 年第 59 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 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2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 2019 年第 37号修改)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 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27、《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 2015 年第 24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8、《吉林省公路条例》(2011 年 11 月 23 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建设和养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 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工商 行政管理、档案、地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 29《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5 年 9 月 16 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 设、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 路养护市级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建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工程质量与安全 生产监管。 30、《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 年 9 月 29 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1、《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10 年 3 月 1 日 )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32、《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2018 年 9 月21 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 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