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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04     信息发布人: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公章)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
办理时
收费依
据标准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个人,企业 5日 不收费  
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 焰火燃放许可(III级)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5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5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7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人,企业 3日 不收费  
8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9 除狩猎场以外的民用枪支配置的审批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lq;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lq、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lq。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lq、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lq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lq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个人,企业 4日 不收费  
10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企业 5日 不收费  
11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第二款: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三款: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个人 1日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审联字【200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等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2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个人,企业 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等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3 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个人,企业 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等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2号)  
14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5 普通护照签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hz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个人,企业 7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6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做多次往返签注、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有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个人,企业 7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hz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个人,企业 7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8 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签注核发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第十二、二十二条       个人,企业 2个工作日 收费  
19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3.同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九条。5.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3.同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九条。5.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个人,企业 2日 不收费  
22 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4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5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6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7 对my、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六条my、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8 对引诱、容留、介绍my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my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9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yh物品,传播yh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yh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yh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yh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0 对组织播放yh音像,组织yh表演,进行yh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yh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yh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yh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1 对参与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条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2 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个人 1日 不收费  
33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个人 1日 不收费  
34 对为吸毒、赌博、my、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禁毒法》第六十条(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my、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5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6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7 对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8 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四条。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39 对虚构事实及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0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1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有害干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2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3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4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昌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5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6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7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8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49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处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0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处境入境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1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2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四条违法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它申请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3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它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过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4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5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它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为进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它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6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7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8 对单位违反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59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未经验收(市级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60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1日 不收费  
61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 1日 不收费  
62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个人 1日 不收费  
63 对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三条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64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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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j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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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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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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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69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70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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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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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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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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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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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76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77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78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79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0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1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2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3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4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5 强制传唤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6 扣留涉案物品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7 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8 涉案物品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89 保护性约束措施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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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继续盘问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91 对外国人有非法出入境嫌疑的拘留审查 行政许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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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限制活动范围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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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传唤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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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强制隔离戒毒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搜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四十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第四十一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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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强行驱散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96 强制带离现场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人民警察法》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特定场所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警戒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警戒带,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97 拘留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出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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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人身检查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99 强制检测违法行为人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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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交通管制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1 收缴、追缴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号)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2 强制报废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3 拖移机动车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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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强制排除妨碍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5 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6 对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抚恤 行政给付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警察法》(1995228日主席令第40号)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第二十一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个人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7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8 计算机病毒防治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51号令)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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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令第82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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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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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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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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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核发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4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个人 1日 不收费  
115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6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点第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7 公民户籍信息类证明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点第1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第二点第2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3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第二点第6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第二点第7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8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9 核发居住证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0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1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第二十一条法院宣告失踪注销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其近亲属凭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2 居民户口登记项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业务,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在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未满16周岁变更姓名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审核办理。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申请变更姓名或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力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第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姓名:第四十二条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十五条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对超过20周岁申请变更民族的,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变更性别登记项目的,公安派出所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变更。第四十七条对公民因住址、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等动态户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填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的房产证、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原件或证明材料予以变更。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3 居民户口簿申领、换领、补领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第一百零四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要求补发的,公安派出所依据户主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补发全本户口簿;户成员持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补发全本户口簿;依据户成员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打印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4 对人民警察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部135号)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五)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六)加强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七)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九)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绩突出的;
(十)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和国际警务合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十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个人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5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
)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
)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
)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
)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接到申请确认的书面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评定,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单位、受益人应当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提供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个人 20日 不收费  
126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个人 1日 不收费  
127 对举报毒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个人 5日 不收费  
128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个人 5日 不收费  
129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0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1 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2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安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个人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3 对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令第135号)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个人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4 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的户口恢复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5 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第七章第二十七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人口信息,但本人持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派出所有《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凭原始户籍资料上记载情况准予办理恢复手续;无原始户籍资料的,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社区(村委会)证明,受理并开展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6 公民死亡、服兵役以及失踪人员注销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吉公办字[2013]69号)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的公民,凭武装部或军事机关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已死亡公民,由近亲属凭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死亡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可由社区民警上门发放《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对找不到亲属或亲属拒绝签字的,由社区(村委会)盖章,公安派出所凭盖章的《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直接注销户口。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失踪公民户口注销,由其近亲属凭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对重复户口、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备案。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7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存储情况备案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 1日 不收费  
138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公布)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39 对典当行收当禁当财物,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公布)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0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未经备案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变更手续,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1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h、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2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3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第315号公布)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4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5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6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7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8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49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50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51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52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曙务院439号令)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h、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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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曙务院439号令)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54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55 对违反装载限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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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喷涂警示标志,经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停车不按规定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57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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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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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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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骗领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冒用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修正) 第十七条对于“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个人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161 对放任卖y、嫖娼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y、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62 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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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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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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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九条(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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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电气化铁路设施的,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2005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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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68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y粟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y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y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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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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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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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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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73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自2007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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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三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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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未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未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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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删改或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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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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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对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79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80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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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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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1/3。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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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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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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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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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2个月以上且不少于264课时的培训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87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5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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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89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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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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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对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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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93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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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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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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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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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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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对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199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0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h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1 对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h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h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2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3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4 对违规配售枪支,违规制造q支,违规销售枪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5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6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按规定报告,未备案剧毒化学品储存情况,未按规定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7 对扰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8 对扰乱、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09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0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个人 1日 不收费  
211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2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伪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伪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3 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第二款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4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5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6 对威胁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y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p、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7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8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19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0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1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2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3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4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5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6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7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修正)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28 对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变造证件出境、入境,持用骗取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行政许可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9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行政许可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0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1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2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3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y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4 对于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5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信息发布内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6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7 对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未填写用户备案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8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9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40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41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z、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z、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y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z、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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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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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不制止吸烟行为,未悬挂禁烟标志,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个人,企业 1个工作日 不收费  
244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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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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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47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48 扣押涉案物品 行政处罚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力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49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    《XXX条例》(XXX部令第XX号,XX年XX月XX日颁布)第XX条   个人,企业 1日 不收费  
250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51 外国人在旅店或其他散居24小时内向居住地办理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个人,企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52 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报送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个人 1日 不收费  
253 旧手机交易业、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旧机动车交易业、开锁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备案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6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23号令)第十三条从事本办法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 5日 不收费  
254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备案 行政确认 县级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 1日 不收费  
填表人:李欣雨                                                                      联系电话:180439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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