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
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身财产权利、社会管理、居民身份证、户口、道路交通安全、出境入境、特种行业等违法案件。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行政处罚流程
(一)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1、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查、违法行为人交待等违法线索进行受理和调查。
2、受理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受理案件。
3、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4、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转刑事案件。
5、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6、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7、制作《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载明案件调查经过、所附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根据处罚权限,报局法制大队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的权利。
9、立卷、归档。
四、办理时限
符合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五、监督方式
由局法制大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六、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
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对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向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2、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
七、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
公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39—3814057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督察大队
(二)反馈程序
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或电话告知举报人。对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办公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冬季)13:00—16:30,(夏季)13:30—17:00。
办公地址: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江源大街3033号)
联系方式:0439—38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