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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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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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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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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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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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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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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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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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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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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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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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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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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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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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射击场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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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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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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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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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 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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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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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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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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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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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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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制造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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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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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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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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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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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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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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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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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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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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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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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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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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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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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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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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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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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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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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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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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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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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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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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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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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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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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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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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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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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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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实施抽查、检查前告知抽查检查的内容、范围、性质,适用的规范或检查细则等信息。 2.检查责任:① 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② 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③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⑤ 依据法定职责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⑥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物品,应出具书面的接收凭证。 3.检查结果责任: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② 汇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4.事后监管责任:①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限期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相对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则进行执法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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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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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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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用枪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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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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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 (二)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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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其人员依法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及时、不规范申领,以及应当收缴枪支、注销证件等情形; (二)公务用枪配备单位落实公务用枪安全保管措施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务用枪配备单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枪支的现象; (五)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务用枪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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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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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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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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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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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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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证,驾驶员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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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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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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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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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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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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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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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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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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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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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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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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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安全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3.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4.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5.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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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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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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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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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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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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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的公共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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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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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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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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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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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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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枪支持枪证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 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配置种类及限额 4、枪支(弹药)保管设施 5、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各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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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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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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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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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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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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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环节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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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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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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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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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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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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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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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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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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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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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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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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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核发Ⅱ级以上(含Ⅱ级)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各分(县)局核发辖区内举办的Ⅲ级以下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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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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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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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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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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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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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具有合法、合格的存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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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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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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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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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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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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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具有合法、合格的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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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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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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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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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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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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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具有合法、合格的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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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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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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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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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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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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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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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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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公务用枪(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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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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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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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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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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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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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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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枪支(弹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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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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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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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运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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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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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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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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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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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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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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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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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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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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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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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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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办理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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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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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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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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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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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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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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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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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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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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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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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外交、体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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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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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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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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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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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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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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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购买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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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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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真伪、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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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真伪、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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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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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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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情况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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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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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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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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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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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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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情况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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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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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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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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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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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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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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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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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车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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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车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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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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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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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放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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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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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悬挂临时通行牌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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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悬挂临时通行牌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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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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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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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通行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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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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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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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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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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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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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单位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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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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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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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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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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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安全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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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样品;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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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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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行业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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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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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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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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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对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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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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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车辆行驶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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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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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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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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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车辆行驶路线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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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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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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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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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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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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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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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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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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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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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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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内涉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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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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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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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实名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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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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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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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内旅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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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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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出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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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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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公安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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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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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来源、购货时间、购进数量、购进种类、库存及使用时间、使用种类、使用数量、取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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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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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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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网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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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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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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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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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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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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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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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内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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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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