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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2、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3、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4、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5、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账和“小金库”。加强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察,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6、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本制度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