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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19  信息来源:开发区   收藏
开发区黄金十五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此细则先向社会各级人士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具体内容发至开发区邮箱jingdian3866@126.com

    第一条根据《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黄金十五条》及《白山市江源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白山市江源区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源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帮助企业了解江源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项目奖励标准、申报要求及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直补、入股等方式,用于项目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及公用部分的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设立江源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开发区每年初提出预算,报区财政审核通过并按预算执行。 

  第五条 成立江源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家评审小组,该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发起,成员由发改局、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选调的专家或社会聘请的专家组成,或由项目主管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组成(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六条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审批工作,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协议指标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 扶持范围 

  (一)在开发区建设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包括国家现行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及单纯的采矿类项目); 

  (二)在江源区(开发区)注册公司并纳税,年纳税地方受益部分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新上项目(不包括国家现行产业目录中规定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及单纯的采矿类项目); 

  (三)引入或推荐域外项目,在开发区落地且建成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年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引入(推荐)机构或人员; 

  (四)为开发区项目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各类人才; 

  (五)区政府确定鼓励和扶持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奖补政策企业申报条件 

  (一)位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或开发区代管各园区内,以及第六条第五项确定的扶持项目所在辖区; 

  (二)在江源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产业发展需符合国家、省、地方产业发展等政策及有关规定; 

  (四)项目投资及其他控制性指标符合开发区黄金十五条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开发区人才激励政策申报条件 

  (一)人才须为全职引进,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申请项目引荐机构或个人奖励政策申报条件 

  (一)不在江源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含垂直管理、援助部门)范围内的单位及非上述单位的管理人员(指财政负担在编在岗人员); 

  (二)申请机构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江源开发区落户,并建成运行; 

  (三)引荐项目需从江源区以外引进; 

  (四)已签订委托招商引资协议并兑现合同的,所引入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 

  第十一条 项目的奖补标准具体按《江源工业经济开发区黄金十五条》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项目主管单位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填写《财政投资评审资料报送承诺书》,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程类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文件; 

  ※2.提供项目落地招商引资协议(协议中需对享受政策进行约定)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单位承诺书; 

  5.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图及竖向规划图); 

  6.投标文件(附电子版)及中标通知书(非投标项目提供询价报告式谈判合同); 

  7.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8.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9.施工合同; 

  10.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无此项不用提供) 

  11.补充协议及设计变更(若发生) 

  12.工程结算书(附电子版); 

  13.现场签证; 

  14.暂估材料及大宗主材价格发票复印件(建设单位签字盖章); 

  15.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16.工程影像资料; 

  17.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以上带※为必须提供,其它根据所奖励项目类别按要求提供。 

  (二)其它类项目需提供的材料除工程类项前四项带※号必须提供外,税收类需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土地类需提供项目土地出让金完税凭证复印件;个人类需提供劳务合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采取分档分段的审核批准方式。其中, 

  (一)20万以下的奖励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提请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区长批准。 

  (二)20万以上奖励项目须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分管开发区主管领导或常务副区长组织专家评审会,从区专家库中选择只收3名以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享受政策的合法性、额度进行论证,并形成初步结论。其中: 

  A.20万-50万元的奖励项目由论证小组决定,并由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区长批准。 

  B.50-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论证小组论证后,再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常务会汇报,确定扶持额度。 

  C.500万元以上的奖励项目论证后,需常委会批准。 

  审核通过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向区政府递交拨付专项资金申请,并履行区财政资金审批流程。 

  (三)申请个人奖励的,需报区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的奖补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由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主管单位,再由项目主管单位拨付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引荐人奖励政策,由项目引荐人向开发区提请,开发区初步考核后报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报常务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区商务局,再由区商务局拨付到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兑现时限:土地方面的奖励资金土地摘牌后逐步兑现,除地方受益部分外,原则上由投产后税收地方收益部分逐年兑现,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税收方面的奖励资金每年年终兑现;通平项目奖励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个人引资奖励按项目落地阶段性兑现,项目开工兑现50%,竣工投产税现剩余部分。兑现时限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个人)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申报材料在江源区内只能享受一个扶持政策,不能反复或雷同申报。 

  第二十条 江源经济开发区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聘请会计事务所、专家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工艺、技术等专业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引导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区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源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