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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江源区审计局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公开事项


  (一)、工作职能

  江源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对区直部门和各镇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贯彻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和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我区乡镇审计机构的业务。
  2、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区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利益状况;
  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区政府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组织实施对科(局)级党政领导干部、村、站(所)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组织、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区属国有企业和上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区级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8、对集体、私营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9、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10、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有关税收情况进行直接审计。
  11、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江源区审计局设有四个职能科室和一个乡镇审计所:
  1、综合办公室(管理科)负责对审计案件的复核、内部审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审计执法、行风建设、办理本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事、文秘、培训、档案、财务、统计、车辆及后勤等事务工作;联系人:王云珠,电话:3722671
  2、财金行文科负责对区本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对乡镇政府财政的预、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区直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负责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审计。联系人:高玲,电话:3722671
  3、工交商贸科负责对工交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审计、商业、供销、粮食企业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审计、农林水审计、集体私营经济审计、基建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计、基建项目概算及调整概算招投标及合同进行审计、对征地拆迁、建安工程、设备物资采购等方面价款结算进行审计、对设计图纸是否合理、建设资金筹集及运用情况审计、基建投资项目财务核算、建设成本、会计报表及建设收入进行审计。联系人:刘永辉,电话:3722148
  4、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科(局)级、村、站(所)级,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从源头的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进行审计;实行科(局)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科(局)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实行村、站(所)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村、站(所)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间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企业的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经审计,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联系人:历新,电话:3722148
  5、乡镇审计所负责对乡镇审计的监督和指导。联系人:历新(兼),电话:3722148
        
  (三)公开办事制度
  审计部门实行五公开一监督
  1.审计时间公开。审计组确定审计对象后,3 日前将通知书送到被审计单位。
  2.审计内容公开。实施审计前把审计内容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以便被审计单位做好准备。
  3.查出的问题公开。审计组查出的问题,要与被审计单位主管领导或财务人员见面,征求意见。
  4.审计建议公开。审计组针对查出的违纪违规行为和管理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向被审计单位公开,以促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审计决定公开。审计机关将审计处理决定以正式文书下达被审计单位,以便遵照执行。
  一监督:
  在实行五公开的同时,做到一监督。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成员实行公开监督,填写廉政反馈卡,送达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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