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科室职能
1、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所写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监督检查区内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拟定全区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5)制定全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搞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研究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做好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研究拟定基准地价、地价的修订和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请区政府审批和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浪漫主义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矿泉水、地热水探矿权、采矿权转报,并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工作。
(10)管理省财政、区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江源区国土资源局领导分工
局长、党委书记李福恩负责全面工作安排和党委工作;
副局长公衍长协助局长工作,主抓地籍、耕地保护、估价、收储、地产办、工作站工作;
副局长李道庆协助局长工作,主抓征费处、档案馆工作;
副局长冯量志协助局长工作,主抓储量科、开发科工作;
副局长张铁明协助局长工作,主抓稽查、治安工作;
副局长郑永利协助局长工作,主抓办公室、测绘处工作;
副局长梁祖怀协助局长工作,主抓镇国土资源所、砂石所工作。
纪检组长朱洪全协助局长工作,主抓纪检工作。
3、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内设14个职能科室:综合科、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估价所、收储中心、地产办、工作站、档案馆、征费处、测绘处、稽查大队、治安大队。
一、建设用地审批
(一)、项目内容:
符合用地条件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等。
(二)、项目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三)、办事条件:
1、用地申请;
2、城建部门规划许可证;
3、计经委批文;
4、国家建设用地审批表;
5、踏查报告;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7、资金到位证明。
(四)、办事程序:
1、现场踏查;
2、地籍测图;
3、估价评估;
4、地产办报批;
5、局领导审批。
(五)、承诺时限:
三至七日内完结。
(六)、办事结果:
我们对需要公开的项目,主要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以便增加透明度,我们还设置了公开电话制度,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土地单位和个人咨询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和相关问题
(七)、职能单位: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3728615
地 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四楼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审批
(一)、项目内容:
符合用地条件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等。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办事条件:
(一)、协议出让;
1、出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出让合同;
4、出让合同审批表;
5、踏查报告;
6、土地估价报告书;
7、出让公告。
(二)、租赁
1、租赁合同;
2、踏查报告;
3、估价报告;
(四)、办事程序:
1、现场踏查;
2、地籍测图;
3、估价评估;
4、地产办报批;
5、局领导审批。
(五)、承诺时限:
三日至七日内完结
(六)、办事结果:
我们对需要公开的项目,主要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以便增加透明度,我们还设置了公开电话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方便用地单位和个人咨询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和相关问题。
(七)、职能单位: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3728615
地 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四楼
三、城镇职工建房占用国有土地审批
(一)、项目内容:
符合用地条件的个人。
(二)、项目依据:
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三)、办事条件:
1、用地申请;
2、城建部门规划许可证;
3、个人建房审批表;
4、现场踏查报告;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6、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1、现场踏查;
2、地籍测图;
3、估价评估;
4、地产办报批;
5、局领导审批。
(五)、承诺时限:
三日至七日内完结。
(六)、办事结果:
我们对需要公开的项目,主要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以便增加透明度,我们还设置了公开电话制度,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土地单位和个人咨询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和相关问题。
(七)、职能单位: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3728615
地 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四楼
四、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审批
(一)、项目内容:
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审批发证;
(二)、项目依据: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三)、办事条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有关的其他文件。
(四)、办事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国土资源局审核资料并进行地籍调查;
3、符合规定要求“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注册登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退回。
(五)、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起15日内办结,上报批准后将土地使用证发放给土地使用者。
(六)、办事结果: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
(七)、职能单位: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电话:3728633
五、矿产储量登记与审批
(一)项目内容
项目为储量登记统计管理。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储藏量。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报登记矿产储量。
(二)项目依据
根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各地(市)、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所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区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三)办事条件
申报登记矿产储量须具备的条件:
1、地质勘查单位申报登记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须具备:
(1)本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
(2)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探明的矿产储量审批文件;
(3)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探明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2、开办矿山企业申报登记矿山占用的矿产储量须具备:
(1)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的矿区范围;
(2)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3、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后矿山企业申报登记矿山占用的矿产储量须具备:
(1)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的登记手续;
(3)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4、建设单位申报压覆矿产储量须具备:
(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压矿的意见(复印件);
(2)该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
(四)办事程序
1、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应在地质勘查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
2、矿山企业在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批准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到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
3、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勘查项目探明的矿产储量,由申请勘查登记的一方(或合同中的约定的一方),在地质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负责向所在地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
4、压覆矿产储量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应在该项目批准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区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申报登记被压覆的矿产储量。
5、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在矿产储量统一登记基础上对每年矿产储量的增量、减量和存量进行统计。
(五)承诺时限
矿山企业在履行矿产储量登记后,每年应按采矿登记划定的矿界范围统计矿产储量变动情况,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
(六)办事结果
区国土资源局将基层矿产储量表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七)职能单位
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为矿产资源储量科,办公电话:3728627,地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二楼。
六、矿产储量评审
(一)、项目内容
矿产资源储量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家评审。
(二)、项目依据
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三)、办事条件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3、申请人对矿产资源储量利用价值所作的评价;
4、矿产资源勘查合同、矿区开发建设有关文件;
5、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
6、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2、区国土资源局对报告进行初审;
3、市国土资源局对报告进行评审;
4、到省厅进行储量认定。
(五)、承诺时限
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申请人签发评审意见书。
(六)、办事结果
区国土资源局签署矿产资源储量初审意见。
(七)、职能单位
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为矿产资源储量科
办公电话:3728627
地 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二楼
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审批
(一)、项目内容
符合用地条件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等
(二)、项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白山政发[2002]第10号、[2002]第27号,江源政办发[2002]42号
(三)、办事条件
1、用地申请书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
3、城建规划许可证
4、计划批准文件
5、资金到位证明
6、土地现状图
7、被动迁单位或居民协议
8、用地单位前期开发费用预算报告
(四)办事程序
1、由竞买人对公告出让的地块向土地收储中心书面提出竞买申请
2、由竞买人向土地收储中心提交有关必备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3、由收储中心对出让地块的地价进行公告
4、公告期满无异议与竞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五)、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向社会公开
(七)、职能科室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电话:3728648
八、属区级审批权限的采矿登记
(一)、项目内容: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力。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项目依据: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事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与矿山建设相应的经评审认定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当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当出具的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工商业执照或个体工商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报送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办事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矿区范围申请资料;
2、国土资源局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踏查;
3、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4、采矿权申请人提交采矿登记申请资料;
5、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审查资料;
6、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
1、区国土资源局对将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矿区进行评估和确认;
2、区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
3、区国土资源局对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按要求进行审定;
4、区国土资源局确定中标人或买受人;
5、中标人或买受人与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合同》,交付履约保证金和出让金,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六)、办事结果:
区国土资源局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90日内, 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
(七)、职能单位:
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为矿产开发管理科
办公电话:3728613
地 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二楼
九、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批
(一)、项目内容:
凡在我区境内, 以土地使用权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6日吉土籍字[1997]3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印发《江源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方法》的通知(江源土联发[1999]第7号。
(三)、办事条件:
申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项目,办事人需要出具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企业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手续。
(四)、办事程序:
项目流程按照申请、权属审核、登记、 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五)、承诺时限:
从申报之日起一周内办结。
(六)、办事结果:
存档备案
(七)、职能单位:
江源区土地估价所
办公电话:3728639
地 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五楼
十、农村社员个人建房占用集体土地审批(审批)
(一)、项目内容:
符合用地条件的个人。
(二)、项目依据:
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2条(一)款(二)款《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三)、办事条件:
1、用地申请;
2、城建规划许可证;
3、个人建房审批表;
4、现场踏查报告;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办事程序:
1、现场踏查;
2、地籍测图;
3、估价评估;
4、地产办报批;
5、局领导审批。
(五)、承诺时限:
三至七日内完结。
(六)、办事结果:
我们对需要公开的项目, 主要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开,
以便增加透明度,我们还设置了电话公开制度,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土地单位和个人咨询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和相关问题。
(七)、职能单位: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3728627 3728628
地 址: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四楼
“十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批评意见,勤政务实、廉
洁高效、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不向业户办理业务之外的事项,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从点滴办事做起,强化依法行政工作力度。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执行“十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行政行为按违法行政局内给予处理,对利用不公开行政行为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对于群众不理解的行政行为不宣传、不解释造成抵触情绪或上访的,给予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十公开”制度投诉举报电话
联系电话:372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