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机构职能
(1)、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整目标及调整政策;衔接、平衡各重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2)、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3)、负责综合分析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研究国内、省内及市内经济形势,进行全区经济的预测、预警;参与研究财政政策,研究提出运用信贷,价格等重要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
(4)、提高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全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
(5)、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6)、研究分析区内、区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管理全区物资储备,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7)、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8)、组织和参与研究制定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9)、研究提出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研究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10)、研究提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监测和分析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协调推进农业产业化;研究提出全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11)、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资金筹措与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开工建设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进行监督检查。
(12)、监测、分析全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13)、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定全区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协调指导全区区域经济及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工作。
(14)、组织起草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15)、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研究拟定电力(含水电)、黄金、商贸、建筑机械、机械冶金、轻纺化、医药、建材、包装等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16)、研究和规划全区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拟定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17)、负责项目的审批、申报、登记备案和监督;负责企业利用外资工作的综合;负责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对工业(含内贸)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组织协调全区铁路、公路等运输和邮电、通讯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联合运输工作。
(18)、研究和指导全区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规划、指导全区性重要新产品市场的建设,审核批准区级新商品市场;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新产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实施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19)、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定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负责全区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增盈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20)、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研究拟定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负责编制并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规划;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22)、负责协调全区口岸有关工作。
(23)、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24)、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指导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十公开”制度
为方便项目单位和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促进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实现行政审批的进一步公开,建设廉洁高效公共服务型政府体系,根据区政府统一规范“十公开”制度的要求,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对项目审批实行“十公开”。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核申报项目(核准)
(一)项目内容
全区工业、农业及其它行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核、申报。
(二)项目依据
1、《印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计委、财政厅吉计高技联字[2001]205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2]2433号。)
(三)办事条件
1、必须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高新技术的项目。
2、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
3、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4、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环保、建设、国土)——报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核准——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将审核申报的相关资料汇总整理,按项目审批权限上报,待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复后,转发批文,相关资料存档。
(七)职能科室
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项目规划科
电话: 3727168
二、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申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核准)
(一)项目内容
境外投入的资金建设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审批、审核、申报。
(二)项目依据
1、《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10日省政府第95号令)。
2、《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
(三)办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2、提交申请立项文件。
3、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4、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提交意向书。
6、提交外商资信证明。
7、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
8、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环保、建设、国土)——报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核准——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将审核申报的相关资料汇总整理,按项目审批权限上报,待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复后,转发批文,相关资料存档。
(七)职能科室
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项目规划科
电话: 3727168
三、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核申报项目。(核准)
(一)项目内容
利用国外贷款所实施的各项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
(二)项目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2]638号)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
(三)办事条件
1、要符合国家利用外商贷款的有关规定;
2、提交申请立项文件;
3、提交与银行签订的意向协议;
4、提交财政部门的转贷意见;
5、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6、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环保、建设、国土)——报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核准——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将审核申报的相关资料汇总整理,按项目审批权限上报,待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复后,转发批文,相关资料存档。
(七)职能科室
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项目规划科
电话:3727168
四、生态环保和资源利用项目的审批、审核申报项目(核准)
(一)项目内容
全区工业、农业、城建、交通能源等有利于生态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申报。
(二)项目依据
1、《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环保局计国地[1994]1241号。
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1989年11月8日国家计委计资源[1989]411号)。
3、《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吉林省计委、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计土联[1994]372号)。
(三)办事条件
1、必须有利于生态发展和环境保护及资源有效利用的建设项目;
2、提交申请立项文件;
3、提交项目建议书;
4、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5、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
6、提交其他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及有关部门审核意见(环保、建设、国土)——报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核准——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将审核申报的相关资料汇总整理,按项目审批权限上报,待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复后,转发批文,相关资料存档。
(七)职能科室
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项目规划科 电话:3727168 综合计划科 电话:3727168
五、区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批)
(一)项目内容
区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投资技术改造。
(二)项目依据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
(三)办事条件
向上争取优惠政策的项目企业需提交申请、可行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申报材料一式十份)。
(四)办事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审报(环保、建设、国土)——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审核批复。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六、区级以上和外资限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申报。(审批)
(一)项目内容
区级以上和外资限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依据
《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
(三)办事条件
企业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申报材料一式十份)。
(四)办事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审报(环保、建设、国土)——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审核转报——市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批复。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市批复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项目的审核申报。(核准)
(一)项目内容
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
(二)项目依据
《关于申报2001年吉林省新产品技术推广项目计划预选项目的通知》(吉经贸技联字[2001]300号。
(三)办事条件
经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委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的《吉林工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技术资料。
(四)办事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工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一式三份,报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报市经贸委及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八、区级以上新产品的审查签定和申报(核准)
(一)项目内容
区级以上新产品的审查签定和申报
(二)项目依据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签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经贸科字[1997]330号。
(三)申报条件
1、新产品签定申报表,2、新产品签定大纲,3、新产品试制工作报告,4、新产品试制技术报告,5、新产品技术标准,6、新产品检测报告,7、新产品用户意见报告,8、新产品使用说明书,9、新产品经济技术评估报告,10、新产品查新报告,省、市要求的其它材料一式十份。
(四)办事程序
申请签定单位填写《新产品签定验收申请表》及需的签定验收材料,报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省级以上新产品需市经贸委初审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经贸委审核组织签定,市级新产品需报市经贸委审核组织签定。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市批复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九、企业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申报(核准)
(一)项目内容
企业省级技术中心认定
(二)项目依据
《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办法》(吉经贸科职字[1999]297号)。
(三)办事条件
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申请书
(四)办事程序
1、企业申报,2、审核,3、呈报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市批复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十、市级以上新产品试生产计划的审核申报(核准)
(一)项目内容
市级以上新产品试生产计划
(二)项目依据
《关于编制2002年吉林省重点新产品试生产计划的通知》(吉经贸技字[2002]168号)。
(三)办事条件
经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市经贸委和市直行业主管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技术资料。
(四)审批程序
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上报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后,再上报市经贸委和省经贸委。由市或省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海关进行评定审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市批复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十一、设立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批(审批)
(一)项目名称
设立国有企业的审批
(二)项目依据
《吉林省设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省政府第39号令)
(三)办事条件
1、请求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3、资金来源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与公司章程。
(四)办事程序
1、设立企业申请,2、现场勘察,3、审核,4、审批。
(五)承办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十二、新建加油站的审核申报(审批)
(一)项目名称
新建加油站
(二)项目依据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易[1999]637号)。
(三)办事条件
1、建站申请书;2、建站部门意见;3、环保部门意见;4、交通部门意见;5、消防部门意见。
(四)办事程序
1、建站单位申请;2、组织有关部门审查;3、报省经贸委审批。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经济贸易科 电话:3727168
十三、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审批)
(一)项目名称
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证
(二)项目依据
《关于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的通知》吉经贸资源字[1999]720号。
(三)办事条件
1、煤炭经营申请书,2、土地部门意见,3、资信证明。
(四)办事程序
1、经营单位申请,2、组织有关部门审查,3、报省经贸委审批并合发《煤炭经营许可证》。
(五)职能科室
经济贸易科 电话:3727168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的审核。(核准)
(一)项目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二)项目依据
《吉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吉经贸资源职字[1999]85号)。
(三)办事条件
1、申请,2、有关的申报材料,3、法人营业执照,4、产品技术标准。
(四)办事程序
1、申报单位申请,2、组织审查认定,3、报省经贸委审批并核发认定证书。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经济贸易科 电话:3727168
十五、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核申报(审批)
(一)项目内容
组建企业集团
(二)项目依据
《吉林省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1995]56号)。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2、组建方案,3、会计师事务所对母子公司出具证明文件,4、企业 年度财报告,5、企业集团章程,6、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四)办事程序
1、组建企业申请,2、审查标准,3、报省经贸委审批。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经济贸易科 电话:3727168
十六、煤炭运输计划和废金属准运的审批(审批)
(一)项目内容
煤炭运输计划和废金属准运
(二)项目依据
《关于加强地方煤炭铁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1994]124号)《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吉政办发[1990]51号2000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120号令。
(三)办事条件
1、煤炭运输计划,2、审查,3、初审,4、批复(出省报省经贸委批准)。
(四)办事程序
1、单位申请,2、审查,3、初审,4、批复(出省经贸委批准)。
(五)承诺时限
即办件,即办。出省为15日。
(六)办事结果
将相关材料存档复查(出省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经济贸易科 电话:3727168
十七、大型市场建设的审核申报。(核准)
(一)项目内容
大型市场建设
(二)项目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的意见》(国经贸易[1998]859号)。
(三)办事条件
1、市场建设项目申请书,2、项目建设可研报告,3、环保部门意见,4、土地部门意见,5、消防部门意见。
(四)办事程序
1、审核审批条件所需内容是否齐全,2、行文上报省经贸委批准。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将相关材料存档复查
(七)职能科室
经济贸易科 电话:3727168
十八、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审核申报。(核准)
(一)项目内容
外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二)项目依据
《关于加强对限额以下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公司1998年3月9日发布)。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和批文,3、已签合同的附合同书,4、进口设备清单。
(四)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2、审核,3、转报省经贸委批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技术进步与企业改革科 电话:3727168
十九、进口生产资料配额审核申报。(审批)
(一)项目内容
进口生产资料配额
(二)项目依据
《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3年12月28日发布)。
(三)办事条件
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自营进口权批复文件印件(代理进口商复印件也可);4、与外方签定的购进合同。
(四)办事程序
1、审核申报条件中所到内容是否齐全,2、转报省经贸委批准。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办事结果
待省批复
(七)职能科室
经济贸易科 电话:3727168
“十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十公开”制定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手段,是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各科室、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全面实施,保证兑现承诺。
工作中,如果出现不执行“十公开”制度,违反工作纪律,甚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吃拿卡要等问题,无论涉及到哪个部门、涉及到谁,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执行“十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执行“十公开”制度责任追究由局党委直接受理,不接受任何行政干预。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实施具体审批的科室、当事人、分管领导,责任重大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责任追究一般按以下方法实施,违背政策和越权审批的,按违反工作纪律追究;违背“十公开”制度,未兑现承诺的,按工作失职追究;联合审批不予配合或有意拖着不办的,按行政不作为进行追究。
江源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执行“十公开”制度投诉举报电话:372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