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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根据《江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江源发[2003]4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对税收和产业政策调整新规定,结合江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江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一、优惠政策实施范畴
(一)享受优惠政策产业
1、绿色产业。
2、生物医药产业。
3、新型建材产业。
4、高新技术产业。
5、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二)不享受优惠政策产业
1、煤炭产业。
2、传统建材业。
3、房地产开发业。
(三)新兴矿业开发及精深加工业一事一议。
二、优惠政策执行标准
享受地方所得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足额上缴地方所得税的前提下,扣除中央、省级留用部分,对已形成的县级财力,按产业划分执行以下返还标准。
(一)绿色产业。返还70%。
(二)生物医药产业。返还70%。
(三)新型建材产业。返还70%。
(四)高新技术产业。返还80%。
(五)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返还60%。
(六)前期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矿产、建材产业。返还50%。
(七)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出让金的返还按上述产业标准执行。
三、本意见从2004年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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