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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府法发【2008】4号

2008-10-17 10:00



 

江源府法发[2008]4号

 

江源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局:

根据《白山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2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我办于二00八年六月对二00六年以来的江源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审查:1、《白山市江源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办法》[2007]政府2号令;2、《江源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审计监督办法》[2007]政府3号令,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执行。

特此通知。

 

 

 

江源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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