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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2004]37号

2005-01-14 14:01



           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维简费生产安全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煤矿安监局三部委财建[2004]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现将《江源县煤矿企业维简费、生产安全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江源县煤矿企业维简费、生产安全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监局三部委财建[2004]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县境内所有乡镇煤炭生产企业(含县煤矿,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包括井巷费用;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月提取维简费、生产安全费。其中:维简费标准为8.7元/吨;安全费6元/吨。
  第四条: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后,必须存入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自行安排使用,两项费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两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煤矿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和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企业提取的两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七条:企业要加强两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终,企业应将两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八条:企业必须建立标准规范的两项费用提取使用帐目,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对两项费用的提取、使用帐目进行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两项费用的企业,税务机关不将其列为税前列支(不计入成本),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两项费用的企业,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个人经营者处2—20万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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