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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政发[2004]17号

2005-01-14 13:57



              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事业单位,省、市直单位:
  现将《江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江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江源县社会各界人士引进项目资金的积极性,大力实施工业立县、科教兴县、特色育县、实业富县、商旅活县战略,抢抓调整、改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机遇,促进江源经济跨越式发展,早日实现白山全面振兴,江源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主要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争取、引荐资金和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含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引荐域外无偿资金或实物的(政策性除外),以上年实际引进资金额为基数,其超出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项目引荐人5%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域外客商来我县投资的引荐人,项目建设竣工后,根据产业政策、项目投资与实际投入资金额及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
    外地人未经任何人介绍直接来江源县投资且实际投入资金符合本办法的,给予投资者同样的奖励。对促成该类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也给予适当奖励。
     3、引进国内外无息、低息或普通息资金,投资于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引资人,视利息类别、使用年限等情况,在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使用年限在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无息贷款,给予引资人到位资金总额3-4%的一次性奖励;低息贷款(指低于正常国有银行贷款利息),给予引资人到位资金总额2-3%的一次性奖励;普通息贷款给予引资人到位资金总额1.5-2%的一次性奖励。
     (2)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以下的:无息贷款,给予引资人到位资金总额2-3%的一次性奖励;低息贷款,给予引资人到位资金总额1-2%的一次性奖励;普通息贷款,给予引资人到位资金总额1%的一次性奖励。
  4、对从国内外引进友好人士捐赠资金实物的引荐人,按实际到位资金、实物金额(其中实物的价值以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为准)0.5-5%的标准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5、域外专业技术人员以转让和移植新技术、新工艺、专利项目为主要内容,以及县外、国外经营管理人员到我县各类企业(含盈利性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使企业扭亏增盈、经济效益显著者,从增盈年度起,三年内每年以企业实际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可支配财力部分5-10%奖励给当事人。
  6、从国内外为我县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采用后企业效益显著者,从第一年实现利润开始后,连续三年以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可支配收入的3-8%奖励引荐者。
  7、属于对本地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或按国家标    准规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原奖金的基础上再增奖50%。
  8、引荐人所获奖金,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本办法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支出”的原则执行。同时,县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设立“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兑现。
  第五条  奖励程序
  1、申请  由引荐人按有关规定向县产业规划与开发办公室及外经局(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进行申报。若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则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所有引荐人要签定奖金分配责任书),由主荐人申报。
  2、初审  办事机构接到申报表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县域突破领导小组审核。
  3、终审  县域突破领导小组对所上报奖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4、公告  县域突破领导小组例会审核通过后,由办事机构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5天。
  5、审批  在公告期,若无异议,由县政府认定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6、兑现  由县受益单位、县财政部门按常委会审批金额予以兑现。
  7、惩处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条  附则
  l、本办法由江源县产业规划与开发办公室、外经局制订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县里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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